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5-23 09:12:43  浏览量:1627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

吴教人〔2022〕15号

 

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2〕19号)、《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苏教人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149号)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吴发〔2017〕3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教师交流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流对象

1.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须参加交流,同时鼓励满足条件教师较少的学校安排其他老师参与交流,合理确定每学年交流的人员,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含已交流)教师总数的8%。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高中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参加交流。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暂不列入交流范围: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须本人申请和出示县级以上指定医院证明);在怀孕、哺乳期的;义务教育学校内从事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学的人员。

3.如本人积极主动要求参加交流的,可不受年龄、任教时间限制。已经参加过交流的教师,如要求继续参加交流的,可再次申请,原则上连续交流不得超过两届。

4.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时间长的专任教师优先安排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党员干部、骨干教师优先安排交流;符合交流条件完成毕业班教学任务、年段轮换的教师优先安排交流。

5.可预见需较长时间请假的或其它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学校不予推荐。

二、交流方式

(一)校际间教师交流。

校际间交流按学校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8%左右执行,根据个人意愿和区域内学校师资配置情况,在统筹考虑有关学校教师数量、学科结构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下达教师交流任务,安排教师交流。对超编严重学校,全区将在统筹学校上报的基础上,安排输出交流任务。具体可以开展以下几种形式的校际间交流:

1.对等型教师交流:此项交流为教师交流的主要形式,按区域组织开展各校间教师人数或学科对等的交流,推动教师在区域内同一学段学校间横向流动,优化各校学科结构的均衡配置。

2.输出型教师交流。安排城区学校、优质学校和编制富余学校输出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和学科教师结构不平衡学校任教。输出型交流教师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区教育局根据需要确定名单。

3.帮扶型教师交流。继续开展对外来工子弟学校及公办薄弱学校进行结对帮扶工作,提高外来工学校以及公办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校级领导(原则上不含正职校长)经向教育工委报备同意后可作为教师参与帮扶交流,认同交流经历,保留原校级领导职务,但不享受行政津贴。

4.跨学段教师交流。鼓励义务阶段相关教师交流到高中紧缺学科任教,享受高中教师相关待遇;鼓励高中富裕学科教师以多种形式交流到初中、小学任教,交流到乡村学校的,享受乡村教师相关待遇。在骨干评选、干部提拔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跨学段交流教师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区教育局根据流入学校需求确定名单。

(二)多校区学校教师交流。

除校际交流外,符合校区间交流条件的多校区学校还可开展校区间交流。在交流总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各校要根据需求合理分配校区间交流和校际间交流教师比例。

此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苏教人〔2019〕6号)文件,倡导在集团、协作联盟校内部强弱明显的校际间开展“管理人员+教师”的组团式交流;推进名特优教师到薄弱学校、乡村学校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参加跨省市支教。

三、有关要求和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交流一轮时间一般为两年,鼓励三年;其中跨学段教师交流一轮时间为三年。教师交流期间不得在编制所在学校兼课、兼职。

(二)校际间教师交流和多校区学校校区间教师交流,骨干教师交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8%且不低于实际交流人数的20%。

(三)参加交流教师在交流期间,编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对参与校际间交流的教师给予食宿、交通等方面的补助,按实际交流时间考核发放。列入交流的学校中层干部原则上保留原有职务,学校如拟聘用交流干部为本校中层职务的须向区教育局组织科申请并按《吴江区中小学中层管理机构设置、中层职数配备和中层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吴江区幼儿园干部管理若干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参加交流的每位教师应完成一轮交流任务。如因可预见性原因而中止交流工作的,不予承认交流经历;因不可预见性原因而中止交流工作的,交流经历按实计算,不满交流时限的,在各类评审评比中不予认可,可适时延期或重新交流。

(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交流安排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在完成交流前不得推荐评先、评优、岗位晋升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对交流过程中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不服从交流安排的学校中层干部及骨干教师,除执行上述政策外,骨干教师暂停骨干教师考核,停发骨干教师培养补助,中层干部建议按相关程序调整或免去现有职务。

(六)区教育局不接收交流期间教师的调动申请。

(七)区教育局在一轮教师交流支教工作结束时进行评优表彰,评选教师交流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对于主动申请或服从安排且在交流期间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时,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特别是近期交流轮岗的经历。积极鼓励城区学校或区直属学校的骨干教师到相对偏远的乡镇学校交流。

(九)根据2015年苏州市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要求,从2017年开始,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教师(不含初定)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须具备2011年起由所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流经历。

(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区内调动、骨干评选、干部提拔等原则上须有实质性教师交流经历。推荐苏州市级以上各类评审时,原则上须有实质性教师交流经历,特别是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经历的教师优先。申报特级教师、名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和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上应有交流特别是近期交流的经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骨干教师考核增加教师交流要求,未完成教师交流的骨干教师相应扣分。

四、工作程序

1.动员部署。学校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乡村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1-2门在全区处于相对薄弱的学科,提出交流需求。填报附件1《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需求表》。如无相对薄弱学科可以不申报。

2.初定人选。教师个人申请,填报附件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申请表》;学校审批同意后确定上报人选,填报附件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2022年拟交流人员名单汇总表》。各校上报拟交流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含已交流)教师的12-15%(由教育局组织进行学科、区域匹配后最终择优确定8%左右的交流比例)。

3.确定名单。请各校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需求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申请表》和《义务教育学校拟交流教师名单汇总表》的纸质稿盖章后报送区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科,《义务教育学校拟交流教师名单汇总表》电子稿上报方式另行通知。8月10日前教育局调配确定全区交流教师名单及报到事项,并通知到各校。联系人:王霞芬,电话:63981967。

4.落实到位。下学期课务安排前,参加本次交流教师到流入学校报到。流入学校要及时安排好交流教师的相关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是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吴江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主动融入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区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交流工作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全面启动建设的关键期,主动融入长三角教育一体化进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积极的姿态参与教师交流活动。符合交流条件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党员教师要作出表率,带头参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助力乡村教育,推动吴江教育高质量发展。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教师交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校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认真研究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完成教师交流任务。骨干教师比例较高的学校要增强大局意识,防止本位主义,积极安排优秀教师参与交流。

3.严明纪律,规范实施。各校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规定,不得漏报、瞒报符合交流条件教师。要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过程管理,规范严密操作程序,将各校落实交流工作的情况列入学校高质量发展考核范畴。广大教师要服从大局、服从组织、服从安排,自觉地参加交流活动。

 

附件:

1. 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需求表》

2.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申请表》

3.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2022年拟交流人员名单汇总表》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

2022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印发